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倩,男,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
被执行人:杨光州,男,水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榕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光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杨光州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40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曦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