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莉,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沅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凝康,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徐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审理经过
原告康莉诉被告徐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康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康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