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张浦镇俱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芝琴,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临空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审理经过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人民币2 620 000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6月1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账号:×××);
二、上述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二百六十二万元。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