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莱州美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烟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卞忠显,董事。

被申请人:莱州永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烟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江磊,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联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莱州美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永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河北联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一案,申请人莱州美忠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莱州永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河北联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40000元(户名:莱州永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省莱州市中国银行定海路支行,账号2182××××2498、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9060××××5247;户名:河北联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友谊南大街支行,账号:5035××××4767),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以1040000元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莱州美忠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莱州永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河北联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40000元(户名:莱州永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省莱州市中国银行定海路支行,账号2182××××2498、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9060××××5247;户名:河北联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友谊南大街支行,账号:5035××××4767),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莱州美忠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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