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宝龙桥梁预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徐李村。
法定代表人:沈兴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锦,上海理本广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沪青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路393号3楼。
法定代表人:刘根山。
审理经过
2019年12月12日,申请人上海宝龙桥梁预制品厂以被申请人上海沪青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2020年12月11日,申请人上海宝龙桥梁预制品厂向本院寄送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沪青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申请人提出撤回对上海沪青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系对自身申请权的有权处分,且于法有据,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宝龙桥梁预制品厂撤回对上海沪青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