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耿艳霞,女,汉族,住。
被告:胡正义,男,汉族,住。
审理经过
原告耿艳霞与被告胡正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艳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正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6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5%计算即每月1290元;2、涉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以承包土地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86000元,保证2020年5月9日前偿还,每拖延一天双方协商计算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胡正义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称,2019年5月9日,被告胡正义向原告耿艳霞借款86000元,并给原告书写了欠条,对于该主张原告提供了欠条一张。在欠条中,双方约定于2020年5月9日前还款,并约定:“利息以月息壹仟零玖拾元整计息(1290.00)”。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胡正义向原告借款86000元,并给原告书写了欠条,故对该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笔借款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故被告李起灿应依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大写利息为“利息以月息壹仟零玖拾元整”,小写却计息月息“(¥1290.00)”,根据书写规则应以大写为准,所以被告每月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息1090元,故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利息1290元,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所以该笔借款的利息为:从2019年5月9日起被告胡正义每月向原告耿艳霞支付利息1090元至2020年8月19日;以8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胡正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耿艳霞借款本金86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5月9日起被告胡正义每月向原告耿艳霞支付利息1090元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以8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胡正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