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市二七区永和服饰店,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天隆服装城一楼三区大道1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3MA430KWR68。

经营者:张海建。

被告:耿静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市二七区永和服饰店诉被告耿静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二七区永和服饰店经营者张海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静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州市二七区永和服饰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7865元以及2019年12月21日至今产生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二七区名门天隆城一楼三区1319号服装批发店,被告耿静丽在帝湖花园百货、新密百货、未来路,长江路经营服装零售业务。被告于2017年10月23日开始在原告店内拿货欠账,合作至2019年2月2日以后不在原告店内拿货,但有欠款38865元,后经过原告店内负责人多次催要,被告共付三次货款:第一次3000元,第二次2000元,第三次5000元,一共付10000元,从2019年12月21日之后,未支付货款,间隔一年后,被告于2020年12月6日转帐1000元后,剩余货款27865元,被告以没钱为由至今一直拒不支付,之后原告店内负责人也多次给被告打电话,发微信,但无任何回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审理,及时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耿静丽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之间属于买卖业务关系,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服饰,截止2019年12月21日,尚欠货款28865元未予支付。后经原告催要,2020年12月6日,被告又支付原告1000元,剩余部分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购买原告货物后,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7865元未予支付,对形成本案纠纷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主张货款27865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2021年4月7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耿静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7865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4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元,由被告耿静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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