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浦金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店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尚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东,博兴杰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安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韩立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浦金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卢安民、韩立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16日,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浦金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浦金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安民、韩立霞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浦金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卢安民、韩立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3元,申请费820元,均由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浦金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