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超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王敬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受理原告王超威诉被告王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超威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超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超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元,由原告王超威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建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