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双洲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芳芳,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柯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柯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市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沈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