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谷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告:谷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告:谷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告:谷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告:谷某5,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原告谷某1与被告谷某2、谷某3、谷某4、谷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谷某1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