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巴斯·阿卜拉,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和田市。
被执行人:宋学进,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区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阿巴斯·阿卜拉与被执行人宋学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新3201民初10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宋学进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阿巴斯·阿卜拉支付劳务费3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劳务费4700元。如被告宋学进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原告阿巴斯·阿卜拉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劳务费77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宋学进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阿巴斯·阿卜拉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8月7日,本院到和田市环湖小区向被执行人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被执行人身份证明通知书,由被执行人的哥哥代收,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2021年8月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9月1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之后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情况基本一致。
4、2021年8月12日,本院通过房产、不动产、工商部门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1年9月7日,本院干警到和田市环湖小区进行实地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7、2021年9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8、2021年9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的人民币7700元,实际执行到位300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扔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01民初1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宋学进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阿巴斯·阿卜拉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