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李效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富蕴县。
审理经过
2021年4月5日,本院收到李效蕾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焦文福偿还欠款88985元,并承担借款期间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期间,被告先后28次以在青河县请吃饭未带银行卡、需要补账、朋友妻子做手术、店里安装监控、生病没钱打针吃药、没钱给员工发工资、需赊购手机、被债主强行要账、没有路费回家等理由向原告索要钱款,因碍于朋友关系且心软,期间原告通过透支信用卡临时额度等方式合计给被告借款共计88985元,自2019年2月始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也一再承诺还款,但至今未向原告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李效蕾自认该案已在福海县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受理,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故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李效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