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绥棱县长阁灌区防护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
法定代表人:苏旭,该防护中心负责人。
被执行人:张振明,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审理经过
本院(2020)黑1226财保3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振明所有的在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为6501××××7511中存款297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对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