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晓远,男,1970年9月6日,汉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姜宝安,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戴英唱,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凤城市。
审理经过
关于徐晓远与姜宝安、戴英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2民初261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晓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凤城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强制过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