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细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伍顺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广东省翁源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细梅与被执行人伍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229民初15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伍顺秀尚欠黄细梅借款本金1901000元,伍顺秀定于自2020年12月1日起每月30日前偿还不少于4000元给原告黄细梅,直至还清全部款项时止。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伍顺秀与申请执行人黄细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伍顺秀尚欠申请执行人黄细梅借款本金1901000元,定于自2021年7月起每月从退休金中提取4000元用于偿还给黄细梅,直至还清款项时止。
二、案件执行费由被请执行人伍顺秀缴交。
三、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即可以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书面申请撤回(2021)粤0229执115号案的执行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粤0229执115号案件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双方达成的和解执行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