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翔云,女,****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本溪市平山区。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经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本溪市女子看守所。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李翔云罚金一案,2021年3月30日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经审查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已生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公积金、无收益性保险产品、无理财信息、无证券等财产。本案现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翔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辽0502执7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亚诺 审判员 杨洪远 审判员 姜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芦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