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松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被执行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人。 被执行人: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竞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金才。
审理经过
张松发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民初7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松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张松发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苏01民初704号民事判决]指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之平 审判员 许 明 审判员 沈晓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楼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