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有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河县。 被执行人:窦泽金,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柳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有香与被执行人窦泽金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吉0524民特10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赵有香10万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4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窦泽金发出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未履行义务。责令其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对窦泽金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对窦泽金发出失信决定书。经本院向房产、银行、车辆、土地、证券等部门查询及其他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诉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云鹏 审判员 李海洋 审判员 庄国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