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天来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金利路147号金利苑综合楼106号。 经营者:袁凯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领先,湖南罡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红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天来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陈红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天来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天来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天来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由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天来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闫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邓湘君 书 记 员 蒋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