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阳市诺顿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松木经济开发区松枫路三期创业基地35栋综合配套楼内。 法定代表人:刘运良。 被告:衡阳市凯晋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富园路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立。
审理经过
原告衡阳市诺顿焊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凯晋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衡阳市诺顿焊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衡阳市诺顿焊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小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存金 代理书记员 李 晨 校对人:张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