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艳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孟广军,男,汉族,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崔艳忠与被告孟广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崔艳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将漏水的下水管道修复完好,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上下楼邻居,被告家卫生间的下水管道漏水,将原告家卫生间顶棚浸淹,造成原告家卫生间顶棚被泡、卫生间磁砖被泡及浴霸损坏,经原告多次上楼被告沟通,被告家拒不修复,也不予解决赔偿,放置下水管道漏水至今,现肉眼就可以看到滴水,给原告家生活带来不便,并给原告家造成损失计4000元,为此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经查,并无此人,本案缺少明确的被告,不具备起诉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后发现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艳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全部返还原告崔艳忠。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