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孙鹏志、张树军:
申请执行人孙鹏志与被执行人张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树军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孙鹏志交付借款及案件受理费共202150元,其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孙鹏志自愿放弃。执行费2900元已由被执行人张树军负担。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