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根河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中央路动力街。

法定代表人:王建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瑞,男,根河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曲永伟,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惠泽馨苑A区。

审理经过

原告根河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曲永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根河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6日以曲永伟信息不准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河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根河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1.6元,减半收取计755.8元,由原告根河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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