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鲁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执行人河南晖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西部工业集聚区纬二路南。
审理经过
鲁进申请执行河南晖弘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03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晖弘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鲁进支付31000元。因河南晖弘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鲁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晖弘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河南晖弘新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2021年7月12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晖弘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晖弘新材料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晖弘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证券等登记信息、保险等登记信息。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晖弘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晖弘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6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晖弘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袁鑫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晖弘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6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晖弘新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1000元,尚余31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