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洪志、章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城中街4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582064。 法定代表人曹关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森,男,****年**月**日出生,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临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洪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章翠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陈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许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许社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临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洪志、章翠娟、陈挺、许建华、许社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75元,减半收取1737.5元,由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成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