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

负责人:陈勇。

委托代理人郑伯鑫,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承明,男,1986年12月1日,住云南省永胜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李承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并向被告发出应诉通知书等。后因被告李承明已离开住所地址,不能送达,本院决定公告送达。经本院电话通知原告方,原告方表示案件标的小,用公告送达诉讼成本高,不愿缴纳公告费及诉讼费,要求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经本院送达受理通知书、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拒绝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应诉通知书及起诉新状副本,拒交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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