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恒键门窗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东十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984682935。 法定代表人:周军,系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禹,系辽宁途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阳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洪湖二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9848391XG。 法定代表人:程青山。 被告: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金枫街75-1号0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64670982F。 法定代表人:代毅。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恒键门窗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沈阳恒键门窗仪器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杜晓红 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 人民陪审员 孙丽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任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