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霍仕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任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圣银,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霍仕军诉被告任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开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仕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圣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霍仕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赁费余款壹万伍仟元人民币(1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租赁原告房屋两间,经2020年4月10日结算,被告仍欠原告租赁费壹万伍仟元,并承诺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偿还,如未按时偿还追加利息25%违约金。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剩余款项均遭到被告无理回绝,拒不付款给原告。无奈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任磊辩称,1.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应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原、被告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答辩人从实际租赁房屋起至租赁合同实际解除止,答辩人已经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费80000元,已经超出答辩人的房屋租赁费;3.答辩人虽然向原告书写欠条一张,但系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霍仕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任磊于2020年4月1日向霍仕军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任磊发表以下意见:欠条系其本人出具,但中间牵扯其他债务。
被告任磊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霍仕军与张某系朋友关系,张某租赁霍仕军房屋,2017年底任磊从张某手中转租了案涉房屋,2020年4月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任磊向原告霍仕军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霍仕军2019年房租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与2020年12月31日归还,如不归还追加25%的违约金。后经原告霍仕军多次催要,张某居中调解,被告任磊至今未支付剩余房屋租赁费。
另查明,因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任磊申请证人张某、黄某出庭作证,结合张某、黄某的当庭陈述,仍无法查清原、被告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的具体解除时间。
原告举证
以上查明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原告霍仕军持任磊出具的房租“欠条”诉求其支付剩余房屋租赁费15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抗辩房租已经付清且系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该抗辩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任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霍仕军房屋租赁费15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任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