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监督机关: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义县供暖设备商店。 法定代表人:赵玉敏,经理。 原审被告:辽宁机引耙制造厂。 法定代表人:陶柏林,厂长。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义县供暖设备商店与原审被告辽宁机引耙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8月31日作出(1998)义经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3日以义检民监[2021]21072700003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林 艺 审判员 郑珍珍 审判员 杨春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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