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湾常悦道18号富通中心21楼2105-09号。
法定代表人:RolandSergeHenriCAVILLE。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宗华,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航尚日用百货店,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111号新朝阳购物中心四层4006。
经营者:李砷。
审理经过
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与被告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航尚日用百货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