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3667277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杨天云,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被执行人:于静江,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天云、于静江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追偿权纠纷)一案,南平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13日做出的(2021)南仲案字第1-14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杨天云应向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垫付款110595.02元及资金占费用、支付律师费3000元;于静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仲裁费3046元由杨天云、于静江承担。由于杨天云、于静江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141533.49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8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双方确认本案执行标的为125000元,杨天云、于静江签订协议时付款20000元,余款105000元分24个月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止,于每月10日前支付,每月支付金额不少于2000元,第一年归还金额不少于55000元);杨天云父亲杨玉对本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执行费用2023元,由被执行人杨天云、于静江负担。二、如杨天云、于静江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和解协议,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于静江银行存款22023元,扣除执行费用2023元,余款20000元拨付至申请执行人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本院认为

鉴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对南平仲裁委员会(2021)南仲案字第1-1412号裁决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黎明 审判员  陈 博 审判员  张大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陆俞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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