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圣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伊正山,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圣芳与被执行人伊正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5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7,420.00元,执行费7,4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第二次拍卖成功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拍卖成交价格为1,091,000.00元,因该房产有抵押,支付抵押银行欠款后剩余款项共计339,144.05元,支付执行费7,47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331,674.05元。经网络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保险理财产品信息查询,未再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提供不出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