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平。 被执行人李传观。 被执行人湖南省金万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传观,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平与被执行人李传观、湖南省金万嘉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传观、湖南省金万嘉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申请人孙平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暂缓执行该案,如需执行,再进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孙平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7,346,579元[其中:1、本息6,740,000元;2、实现债权费用共计500,000元;3、诉讼费,保全费合计41,392元;4、执行费65,187元]。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传观、湖南省金万嘉食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孙平可以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总额及相关利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孙平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眭 勇 审判员 廖 军 审判员 陈春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