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龚某,住山西省沁县。 被告:李某,职业不详,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龚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龚某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