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鹤立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言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双鸭山市尖山区。2017年1月16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被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洪冰,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大专文化,住鹤立林业局。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7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金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山东省乐陵市。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被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7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国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哈尔滨市道里区。2017年8月4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被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7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鹤立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鹤立林检诉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言光、付洪冰、王金久、郑国民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鹤立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继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人王言光、付洪冰、王金久、郑国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鹤立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付洪冰为被告人王言光在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违规办理了23本拖拉机驾驶证,以每本650元或660元的价格卖给王言光,王言光卖给被告人王金久8本拖拉机驾驶证,卖给被告人郑国民12本拖拉机驾驶证,卖给“广西德哥”、黄某某(音译)、“李小的”每人一本拖拉机驾驶证。王金久将买的拖拉机驾驶证,卖给浙江省诸暨市一宋姓男子,郑国民将买的拖拉机驾驶证卖给李某甲、罗某某等人。被告人王言光于2017年1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付洪冰于2017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的买卖驾驶证经过,被告人王金久于2017年3月13日在河北省盐山县千童镇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郑国民于2017年8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物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认为四被告人行为均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并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言光、付洪冰、王金久、郑国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付洪冰为被告人王言光在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违规办理了23本拖拉机驾驶证,以每本650元或660元的价格卖给王言光,除去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相关费用,付洪冰获利人民币3730元。被告人王言光买到拖拉机驾驶证后,以每本人民币1150元、950元、850元不等价格卖给被告人王金久8本拖拉机驾驶证;以每本人民币8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郑国民12本拖拉机驾驶证;又分别以每本人民币700元、800元不等价格卖给“广西德哥”、黄某某(音译)、“李小的”每人一本拖拉机驾驶证,王言光买卖23本拖拉机驾驶证获利共计人民币4630元。王金久将买的拖拉机驾驶证,以每本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卖给浙江省诸暨市一宋姓男子,获利人民币2600元。郑国民将买的拖拉机驾驶证,以每本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甲、罗某某等人,获利人民币1200元。
被告人王言光于2017年1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付洪冰于2017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王金久于2017年3月13日在河北省盐山县千童镇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郑国民于2017年8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言光、付洪冰等人买卖在鹤立林业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违规办理的23本拖拉机驾驶证的证件情况。
2、被告人王言光、付洪冰、王金久、郑国民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言光、付洪冰、王金久、郑国民犯罪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应对其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且无犯罪记录。
3、被告人付洪冰干部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的工作简历等情况。
4、鹤立林业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提供的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票据证实:被告人付洪冰违规办理23本拖拉机驾驶证事实。
5、被告人王言光提供的用支付宝给付洪冰转账记录证实:2016年6月至9月,被告人王言光从付洪冰手购买拖拉机驾驶证给付洪冰付款的情况。
6、被告人付洪冰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付洪冰农村信用社账户的交易情况,其中2016年6月至9月,由农信银转账通存来账共计人民币11820元。
7、被告人王言光提供的微信支付交易记录证实:2016年6月至9月,被告人王言光、王金久和郑国民买卖拖拉机驾驶证的部分微信付款交易情况。
8、被告人郑国民提供的微信支付交易记录证实: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郑国民出售拖拉机驾驶证的部分微信付款交易情况。
9、鹤立林业局纪委监察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鹤立林业局纪委监察局在调查农机监理站违规办理农机驾驶证件的案件中,收缴被告人付洪冰违纪款3770元,并把违纪款交于林业局财务科。
10、自首说明证实:被告人王言光于2017年1月16日主动到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投案自首。郑国民于2017年8月4日主动到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金久于2017年3月13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盐山县千童镇抓获归案。
1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付洪冰于2017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1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8月份的时候,因为要开农用车需要拖拉机驾驶证,谢某某的表弟邱某某跟他说认识一个黄牛能办黑龙江的拖拉机驾驶证,而且保证驾驶证是真的,还不用参加培训和考试,人也不用去。谢某某就给了邱某某人民币1300元,还有自己的身份证和照片。过了大概一个多月,谢某某就拿到一本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森工分站的拖拉机驾驶证。这个驾驶证不是按正常程序办理的,就是花钱买的。谢某某知道帮其办证的黄牛的电话号码,不知道此人叫什么。
14、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8月份的时候,邱某某知道表哥谢某某想要办一个拖拉机驾驶证,邱某某认识一个黄牛可以买到黑龙江的拖拉机驾驶证,人不用去,也不用参加体检、培训、考试,就能拿到驾驶证,而且保证拖拉机驾驶证是真的。邱某某就跟谢某某说了这件事,谢某某就把人民币1300元、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交给了邱某某,邱某某把这些钱、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转交给了黄牛。大概一个多月后,黄牛把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森工分站的拖拉机驾驶证交给了邱某某,邱某某又交给了谢某某。
15、证人芮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8月份的时候,芮某某因为要开农用车需要拖拉机驾驶证,芮某某找朋友邱某某,邱某某说认识一个黄牛能办拖拉机驾驶证,保证驾驶证是真的,并且不用参加培训和考试,人也不用去。芮某某就给了邱某某人民币1300元、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过了大概一个多月,芮某某就拿到了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森工分站的拖拉机驾驶证。
1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杨某某是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业务经理,做车辆保险。2016年7、8月份的时候,杨某某通过保险微信群看到黑龙江哈尔滨一个叫郑国民的发广告说能办拖拉机驾驶证,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和人民币900元就可以拿到拖拉机驾驶证,人不用去,不用体检、培训和考试。正好邱某某找杨某某办拖拉机驾驶证,邱某某把芮某某和谢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还有人民币给了杨某某。杨某某联系郑国民,把芮某某和谢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快递给他,并转给他人民币1800元,一个多月后,郑国民就把这两本拖拉机驾驶证快递给了杨某某,杨某某又交给了邱某某。
17、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的时候,马某甲想办拖拉机驾驶证,听说南浔镇开二手车店的王某甲能办,马某甲就找到王某甲。马某甲准备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和2400元钱给他,并告诉马某甲不用去办证地,直接下证。
18、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实:2016年4、5月份,马某乙想办拖拉机驾驶证,知道诸暨市一个姓宋的黄牛可以办,就联系了这个人。马某乙通过微信将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还有人民币2200元转给宋姓黄牛。黄牛告诉他本人不需要去考试,就可以拿到拖拉机驾驶证。过了大约一个月,这个宋姓黄牛就把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森工分站的拖拉机驾驶证交给马某乙了。
19、证人麻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鹤立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麻某某陆续帮助付洪冰办理了23本拖拉机驾驶证。麻某某和交通运输局局长李某乙说有个哥们儿想办几个拖拉机驾驶证,并问李某乙每个证人民币340元可不可以,李某乙同意。付洪冰先是给了麻某某5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还有办这5个证的费用1700元。麻某某这时知道这些人是外省的,就去请示李某乙,并说这些人就缺暂住,李某乙和内勤王某乙说手续全就给办。之后,麻某某让付洪冰去开这些人的暂住证,付洪冰和麻某某说现在暂住证取消了,办不了。麻某某怕这些人有前科,就找人查了这些人的信息,查到这些人都没有前科。麻某某就把这5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给了单位内勤王某乙,并说这些人没有前科。过了大概10天,麻某某向王某乙要这5个人的体检表和考试卷子交给付洪冰。付洪冰把体检表和考试卷子都弄完后交给了麻某某,麻某某又交给了王某乙。之后王某乙让办理驾驶证的当事人签字,麻某某帮着签了一份,剩下的是付洪冰签的字。之后麻某某拿到这5本拖拉机驾驶证又转交给了付洪冰。这期间付洪冰陆续又给了麻某某18个省外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以及人民币6120元,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付洪冰找麻某某一共办理了23本拖拉机驾驶证,这些驾驶证是付洪冰给一个叫王言光的人办的。办证的程序都是付洪冰自己整的,付洪冰去整的体检表和考试卷子。23本拖拉机驾驶证,每本的费用是人民币340元,一共是7820元,这些钱付洪冰是分多次给的麻某某,麻某某把钱交给单位财务了。
20、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份,麻某某找到李某乙,说要给外地人办理拖拉机驾驶证。李某乙问麻某某手续是否齐全,麻某某说就缺暂住证,并说这些人都是在林业局长期居住务工的。李某乙跟麻某某说,手续全就给办,暂住证在年底之前补全就可以。麻某某和李某乙说这些人都挺困难的,办证的费用想便宜些,麻某某说人民币340元一本,李某乙同意了。李某乙和麻某某说完这事后,王某乙向李某乙汇报过麻某某要办理的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员缺少暂住证,李某乙就把先办证后补暂住证的事跟王某乙说明了。后来麻某某给这些办证人领拖拉机驾驶证的时候,王某乙又请示李某乙说,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的这些人员没有暂住证。李某乙就把麻某某找来问暂住证的事情,麻某某说这些拖拉机驾驶证他先领着,暂住证马上就补上。李某乙就同意王某乙把证都给麻某某了。在整个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的过程中,王某乙多次向麻某某要过这些人员的暂住证。一共给外省人员办理了23本拖拉机驾驶证,每本人民币340元,一共7820元。麻某某找王某乙开的条,然后麻某某拿着条和钱交给交通运输局的财务。
2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麻某某问王某乙给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的手续需要什么,王某乙告诉了麻某某。过了几天,麻某某就拿了几个人的手续,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但是缺少暂住证。王某乙和麻某某说不行,王某乙就去请示李某乙局长。李某乙让王某乙先把信息录入进去先办理这些拖拉机驾驶证,暂住证的手续让麻某某后补。这样麻某某分多次给王某乙拿了许多外省人员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的手续。麻某某每次找王某乙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王某乙都请示了李某乙。还有每次麻某某来取这些拖拉机驾驶证的时候,王某乙也都请示了李某乙。并且这期间王某乙多次催促麻某某把这些外省人员的暂住证给拿来,麻某某说等全都办完了一起把这些人员的暂住证都补给王某乙。麻某某一共找王某乙办理了23本拖拉机驾驶证,每本费用是人民币340元,一共7820元。麻某某在王某乙处开的票子,拿着票子到单位财务交的款。
22、证人纪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左右,付洪冰给纪某某打电话,说有几个体检表需要纪某某帮着填。第二天,付洪冰就把体检表拿来了,拿来之后,纪某某填了几张,纪某某又让付某某帮着填了几张。填完之后,纪某某去医务科盖的鹤立林业局医院的章。都整完之后,付洪冰就把这些体检表拿走了。又过了一个多月,付洪冰又拿了十几张体检表让纪某某给填,这次纪某某找的袁某某和付某某三个人一起给填的,这两次一共填了23份体检表。
2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言光的供述证实:因为被告人王言光是开二手车行的,经营一些与车辆相关的业务,通过办理机动车业务在网上认识了许多人,王言光了解到有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的需求。2016年4、5月份的时候,山东德州的中介被告人王金久在微信上问王言光,人是外省的,本人不来是否可以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王言光因为认识鹤立林业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的被告人付洪冰,就问其是否可以办理驾驶证,办证人本人不用来鹤立林业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进行报名、体检、学习、考试,不用履行正规的考试程序。过了几天,付洪冰回复王言光说可以办理,办理拖拉机驾驶证需要办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照片,每个拖拉机驾驶证需要650元的费用。之后,从6月份到9月份之间,王金久陆续为8名外省人员办理了拖拉机驾驶证,都是王金久将办证人的信息传递给王言光,王言光再通过快递和微信的方式将办证人的信息传递给付洪冰。这8本拖拉机驾驶证办完之后,付洪冰是陆续通过快递寄给王言光的,王言光收到之后又通过快递邮寄给王金久。这八本拖拉机驾驶证卖给王金久的价格分别是,其中两本是每本1150元,其中4本是每本950元,另外两本是每本850元。购买驾驶证的钱王金久是通过微信转给王言光的。在给王金久办理拖拉机驾驶证期间,王言光还给哈尔滨办保险的被告人郑国民办理了12本拖拉机驾驶证,这12本拖拉机驾驶证郑国民也都是给外省人办理的,办证人的信息和费用,郑国民是通过微信发给王言光的。拖拉机驾驶证办理完之后,王言光是一次邮寄给郑国民的,卖给郑国民的价格是每本800元,钱是郑国民通过微信转给王言光的。这期间,王言光还给“广西德哥”、江苏的黄某某(音译)、双鸭山的“李小的”三个中介分别办理了一本拖拉机驾驶证,办证的信息和费用也是通过微信传给王言光的,办完后王言光通过快递把证寄给他们,卖给“广西德哥”的价格是700元,卖给江苏黄某某和双鸭山“李小的”的价格是800元。这23本拖拉机驾驶证,有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的每本给付洪冰650元的费用,微信转给付洪冰办证人照片,需要他打印照片的是每本给他660元,其中有5本拖拉机驾驶证的费用王言光是夹在快递里连同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寄给付洪冰的,其余18本的费用都是王言光通过支付宝转到付洪冰的信用社卡里的。通过办理这23本拖拉机驾驶证王言光一共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在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的价格上,每本拖拉机驾驶证650元的价格是付洪冰告诉王言光的,卖给王金久拖拉机驾驶证,其中两本是每本1150元,其中4本是每本950元,还有两本是每本850元,价格为什么不一样,可能是王金久跟王言光讲价,王言光就给王金久便宜了。卖给郑国民12本拖拉机驾驶证都是每本800元,是王言光给郑国民报的价。
24、被告人付洪冰的供述证实:2016年4、5月份的时候,双鸭山的被告人王言光联系到被告人付洪冰说,想给外省的人员办理拖拉机驾驶证,办证的人不能来考试,付洪冰问完鹤立林业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的麻某某,麻某某请示他的领导李某乙之后,答复付洪冰说可以办理,一本拖拉机驾驶证340元,体检费10元。付洪冰随后告诉王言光人不来也可以办理。这之后的6月到9月份期间,王言光陆续的通过快递给付洪冰传来了一些办证人的手续(办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其中一些是通过微信传给付洪冰,付洪冰自己去照相馆打印出来的。付洪冰将这23个人的手续给麻某某让他帮着办的这23本拖拉机驾驶证,办证的费用付洪冰都是给的麻某某现金,23本拖拉机驾驶证,每本340元,一共人民币7820元,麻某某去他们单位交的款。这23个人的体检表是付洪冰去鹤立林业局医院找纪某某帮着填的,考试卷子是付洪冰自己给他们答的。拖拉机驾驶证办下来之后,付洪冰是通过快递寄给王言光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的费用王言光是转到付洪冰的信用社的银行卡上的,但是王言光第一次找付洪冰办的五本拖拉机驾驶证没有给付洪冰钱,是付洪冰帮王言光垫付的,因是朋友关系,付洪冰也没跟王言光要这笔钱。这23本拖拉机驾驶证王言光先后给付洪冰转了10次款,有6本是按650元给付洪冰转的款,有12本是按660元给付洪冰转的款,一共11820元。除去给麻某某办证的7820元,交给医院的体检费,打印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的钱,剩余3000余元。付洪冰说,王言光说这些钱算是给付洪冰跑腿的辛苦费。
25、被告人王金久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份左右的时候,被告人王金久联系到黑龙江人被告人王言光想买拖拉机驾驶证,王金久问王言光办拖拉机驾驶证的人是外省的用不用去黑龙江考试,王言光说人不用来考试(办证人不用来鹤立林业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进行报名、体检、考试,不用履行正规的考试程序)。然后王金久在王言光手里买了8本拖拉机驾驶证,王金久把那8个办证人的照片和身份证照片通过微信,先后分了4次发给了王言光,办证的钱也是通过微信转给王言光的。在王金久发给王言光这些材料之后大概过了一个月左右,王言光就将这些拖拉机驾驶证分4次通过快递寄给了王金久。这8本拖拉机驾驶证其中两本王言光是以每本人民币1150的价格,4本是以每本人民币950的价格,另外两本是以每本人民币850元的价格卖给王金久的。这八本拖拉机驾驶证王金久都是以每本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卖给了浙江省诸暨市一个姓宋的人了,买证的钱是姓宋的人通过微信转给王金久的,8本证王金久一共获利人民币2600元。这8本驾驶证王金久是用快递分4次寄给姓宋的人的,地址是浙江省诸暨市,具体的地址王金久忘了。
26、被告人郑国民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份的时候,被告人王言光在微信上跟被告人郑国民说他能办拖拉机驾驶证,人不用来考试,只要办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就可以拿到拖拉机驾驶证,让郑国民帮着联系一些客户,一个拖拉机驾驶证人民币800元。王言光跟郑国民说了这事之后,郑国民就跟一些以前和自己有过业务合作的朋友说了能办拖拉机驾驶证的事。这之后郑国民的几个业务合作的朋友就通过微信给郑国民发了一些需要办证人的手续(办证人身份证照片和办证人照片)和办证的费用。郑国民就把这些手续通过微信转发给了王言光,发完手续后郑国民就通过微信转账转给王言光办拖拉机驾驶证的费用,都是每本人民币800元,具体的次数郑国民记不清了,但至少得发过6次以上,办这些拖拉机驾驶证的具体日期郑国民也记不清了,因为从办证到知道办的证出事了,间隔了好几个月。这12本拖拉机驾驶证办完之后,王言光是一起通过快递寄给郑国民的,拖拉机驾驶证到郑国民手之后,郑国民通过顺丰快递将这些拖拉机驾驶证分别寄给李某甲、罗某某、钱某某、宋某某、王某丙、杨某某这6个下家了。这12本拖拉机驾驶证都是以人民币900元卖出的,郑国民一共获利人民币1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言光、付洪冰、王金久、郑国民非法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四人行为均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言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经过,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并协助办案机关将其所卖的23本驾驶证追回,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被告人付洪冰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认罪态度好并协助办案机关将其所卖的23本驾驶证追回,没有造成大的危害后果,被告人王金久自愿认罪,坦白交代了犯罪行为,且协助办案机关将所卖驾驶证追回,被告人郑国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经过,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并协助办案机关将其所卖的驾驶证追回,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综上,对四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被告人侵犯的法益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和平时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言光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付洪冰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王金久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郑国民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