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醴陵市心贴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瓷城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系原告处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系原告处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原告醴陵市心贴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醴陵市心贴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醴陵市心贴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醴陵市心贴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