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范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