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香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渤海新区。
被执行人:董传忠,男,1981年11月19日,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渤海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刘香珍与董传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董传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支行账号62×××71的存款10050元,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2年5月28日止)。
二、冻结被执行人董传忠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环支行账号04×××80的存款10050元,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2年5月28日止)。
三、冻结被执行人董传忠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大港支行账号62×××16的存款10050元,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2年5月28日止)。
四、冻结被执行人董传忠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85e9858e67300b231c41180e@wx.tenpay.com的存款14.01元,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2年5月28日止)。
五、冻结被执行人董传忠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85e9858ea9b79c55bfc0375f@wx.tenpay.com的存款3.03元,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2年5月28日止)。
六、冻结被执行人董传忠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85e9858e628000728e04a110@wx.tenpay.com的存款180.86元,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2年5月28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