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海市铁山港区。
被执行人阮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海市铁山港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51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阮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337.5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阮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阮某某的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余额。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阮某某账号为085e9858ecc1c30671730a911@wx.tenpay.com的财付通账户进行冻结,并依法对账户内1610.37元存款进行划拨。被执行人阮某某名下号牌为桂E×××××的冠军牌普通摩托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其名下位于合浦县的不动产已于2018年10月29日转让至他人名下。经查,被执行人阮某某名下无支付宝存款,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信息,无金融理财产品。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阮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阮某某名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阮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可持本裁定及生效判决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桂0512执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