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靖华麟建工集团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7816557382。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环东路(华麟建工集团内)。
法定代表人:谢志奇,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开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怀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彝良县人,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彝良县人,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怀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彝良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怀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彝良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原审被告: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第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1MA6K4BW01G。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宏国际8座17楼。
法定代表人:李继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云南楚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K6K4BW01G。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开发区振兴路453号。
法定代表人:周应新,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申时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曲靖华麟建工集团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开勇因与被上诉人刘怀松、王永翠、刘怀凤、刘怀芬及原审被告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第九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楚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申时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民初6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靖华麟建工集团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开勇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曲靖华麟建工集团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开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曲靖华麟建工集团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开勇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曲靖华麟建工集团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开勇各负担25元;上诉人曲靖华麟建工集团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开勇各预交的75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