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麻栗坡县航太生活电器店,经营场所:麻栗坡县莱溪龙熙顺景小区2幢8单元1层02号商铺。 经营者:张文杰。 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户籍所在地麻栗坡县,现住麻栗坡县。
审理经过
原告麻栗坡县航太生活电器店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2021年5月26日,麻栗坡县航太生活电器店以李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麻栗坡县航太生活电器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麻栗坡县航太生活电器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忠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沙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