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红,武安市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湖滨北大道518号天虹生活文化广场A座二楼北厅051。 法定代表人:师如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志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 被告:磁县亨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磁县岳城镇岳城村东。 法定代表人:宋海蛙,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雪梅诉被告中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爽公司)、王志国、磁县亨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雪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红,被告亨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海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爽公司、王志国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雪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鉴定费等共计429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4日,王志国家是冀D×××××号重型载货汽车,在河北省武安市延与郭学东驾驶原告的冀D×××××、冀D×××××号重型半挂货车及苗志法驾驶冀D×××××号重型载货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志国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就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亨运公司辩称,我公司是冀D×××××号车辆的挂靠车主,王志国系实际车主,该车辆在安华农业保险投保交强险,该事故导致冀D×××××和冀D×××××号车辆受损,交强险公司分别赔付2车车辆损失费各1000元,已经赔付完毕,冀D×××××号车辆在中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投保不计免赔100万元第三者统筹保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爽公司书面辩称,我公司仅承保商业险,在核实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真实有效的情况下,由交强险公司先行赔付,超出部分我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原告鉴定报告系单方委托,不能作为赔偿依据,诉讼费、鉴定费是原告方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王志国经我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也未作答辩,视为对举证、质证、抗辩权利的放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4日9时57分许,王志国驾驶车牌号为冀D×××××号重型载货汽车,在河北省武安市延与郭学东驾驶杨雪梅所有的车牌号为冀D×××××号重型载货汽车及苗志法驾驶车牌号为冀D×××××号重型载货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志国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郭学东、苗志法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冀D×××××号车辆的实际车主系杨雪梅。事故发生后,杨雪梅委托河北康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杨雪梅车辆损失费为36878元,支付鉴定费1100元,施救费5000元。 王志国系冀D×××××号车辆的实际车主,亨运公司系挂靠车主,该车辆在安华农业保险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在中爽公司投保不计免赔100万元第三者责任统筹一份,事故发生在统筹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安华农业保险分别赔付冀D×××××号和冀D×××××号车辆车辆损失费各1000元。杨雪梅自愿放弃向无责车辆主张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北康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公估费票据、施救费票据、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王志国负全部责任,由此给杨雪梅造成损失,王志国应按全部责任予以赔偿。杨雪梅的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费33190元(鉴定报告系单方委托,本院酌定车辆损失费为33190元)、施救费5000元、公估费1100元,杨雪梅损失共计39290元。安华农业保险已经在冀D×××××号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范围内赔偿杨雪梅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1000元。本次事故存在无责车辆,杨雪梅自愿放弃向无责车辆索赔,故无责车辆交强险财产损失100元,由杨雪梅自行承担。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杨雪梅的损失38190元,应按责承担,因冀D×××××号车辆在中爽公司投保不计免赔100万元第三者责任统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杨雪梅的损失应由中爽公司在其承保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范围内按王志国所负全部责任赔偿杨雪梅各项损失38190元。杨雪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足额赔偿,故王志国、亨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杨雪梅庭审中提供河北康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立军汽车修理门市修车费发票、维修清单,请求按该评估价格赔偿车辆损失费,因该鉴定报告系杨雪梅单方委托,杨雪梅亦未提供其实际置换配件及支付该费用的相关证据,故车辆损失费本院酌定为33190元。中爽公司辩称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其辩称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保险公司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中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冀D×××××号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范围内赔偿杨雪梅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公估费共计38190元; 二、驳回杨雪梅对王志国、磁县亨运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计437元,由中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君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