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拟稿单位:执行局

拟稿人:兰玉萍

印制份数:3份

印刷单位:执行局

校对人: 温 健

印制时间:2021年8月10日

附件:

主题词:

标题: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尹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沙河街*号,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张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泽县颐和小区2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尹鑫与被执行人张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执行人张星所有的车牌号为甘GU5516吉利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员  兰玉萍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温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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