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艮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
被申请人:张俊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周艮奎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俊英的盛奥牌电动四轮车进行扣押。申请人周艮奎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俊英驾驶盛奥牌电动四轮车与申请人周艮奎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周艮奎受伤住院治疗。现申请人周艮奎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如不对被申请人张俊英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有可能使申请人周艮奎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应当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张俊英驾驶的盛奥牌电动四轮车一辆,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周艮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