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何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杨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第三人:丁诗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审理经过 原告何海波与被告杨鹏飞、第三人丁诗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何海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海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何海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海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