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富殿信,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本溪市人,现住本溪市南芬区。

被告:冯国军,59岁,汉族,现住本溪市南芬区。

审理经过 原告富殿信与被告冯国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富殿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2019年5月期间私自填河占地侵权。2、被告承担经济损失暂定1万元。3、恢复原来进水口设施原样。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6日中午,原告发现经营所用的地下引水管道进水闸门被被告堵死,被告私自在灌溉用水拦河坝里添土建造了一处建筑面积20多平方米的房屋,导致原告无法从灌溉用水拦河坝上引水经营,造成原告严重经济损失。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恢复原状,被告拒绝,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富殿信诉称的案涉侵权房屋所有权人并非“冯国军”,即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富殿信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丽娟

人民陪审员  石道明

人民陪审员  郭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孟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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