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王某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王某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雪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