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被执行人李亚飞,男,****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被执行人李亚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02刑初26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15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已于2021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亚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李亚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亚飞逾期未履行且未如实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亚飞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及公积金。被执行人李亚飞名下的银行存款2113元已被本院扣划。截至2021年10月1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113元,未执行到位14923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亚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原告诉称鉴于被执行人李亚飞逾期未履行且未如实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亚飞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另,本院已向丽水市看守所发送协助执行函,请求协助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综上,被执行人李亚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1102执23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 行 长 宋云生
执 行 员 毛昕昕
执 行 员 蓝小林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 记 员 钟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