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王玉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被执行人:孙许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玉风、孙许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2019)新0109民初6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9民初6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玉风、孙许杰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5,275元(其中案款25,000元、执行费275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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